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定有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明文。
如原第一審法院未予駁回,而仍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者,上訴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提起上訴,雖於上訴狀僅載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亦未見其補提出理由書。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鍾堯航~B法官胡文傑~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