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簡抗字第六號
抗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文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本院南投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投簡字第四三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裁定抗告人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三十八元正及郵票三四○元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在台中法院郵局購買匯款一三三八元及郵票三四○元並以掛號函件方式寄呈鈞院,抗告人確於五日內補正該資料並未逾期,原裁定將抗告人於原審之訴以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顯有未合,爰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判費之裁定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在台中法院郵局購買匯款一三三八元及郵票三四○元,並經台中法院郵局以當日第五七五六一號掛號函件方式送達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匯款執據、購買郵票證明單及第五七五六一號掛號函件執據影本可稽,而該第五七五六一號掛號函件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由本院南投簡易庭簽收,亦有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函附本院收發章可按。是抗告人雖未於五日內補正原審訴訟費用,惟既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裁定駁回原審之訴前補正,抗告人因此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謝說容法官劉邦遠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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