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被告台北縣石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盧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複代理人 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