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