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偉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林永瀚 律師被告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盧文聰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世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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