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間因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