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00號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代理人 康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7,500元│100年1月31日│PQ0000000│3個月│││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7,500元│100年1月31日│PQ0000000│3個月│││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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