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被告 中嶽殿 法定代理人 陳順傑 被告 福佑宮 兼法定代理人 杜董麗珠 被告 瑤山宮 法定代理人 陳仁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福祐宮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福佑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