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劉振忠 相對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04年7月16日董事會第18屆第14次會議修正,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在案,請准予裁定修正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召開第18屆第14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2條之條文內容等情,固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惟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其捐助章程之變更,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得由董事會逕行修改。倘嗣後因法令修改,致原章程內容違反法令,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應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已詳如前述。是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修正對照表,關於第12條增置董事會辦事人員事項,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且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僅須逕行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自毋庸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故其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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