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立凡被告林合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立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高立凡因被告林合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合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傳喚到案執行,並於105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亦未到案;嗣經檢察官執行拘提,然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新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