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伍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11月8日向原告之前身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4月20日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574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83年11月8日起至103年11月8日止,被告應按期於每月
8日繳款乙次,利率則按原告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9.35%加0.92碼(每碼0.25%)為年息9.58%按月機動計付(現為年息4.581%)。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1月8日止,尚欠本金3,550,618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將尚欠繳納金額全數清償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惟屢經催討仍置若罔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