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 詹嘉宸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1年10月25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962,552元之7.29%,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124,587元之19.2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91,51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31,480元後,尚不足39,96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6,000元。另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計約4,620元(截至101年11月6日止;內含未到期保險費1,459元)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零股投資總金額計75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次查,聲請人任職於力泰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5,500元(另據聲請人稱其除薪資外,並無獎金及加班費可領取),此有力泰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正本、薪資單影本及聲請人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十)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再查,聲請人目前全家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與其配偶 陳智惠 平均分擔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 詹雁茹 (00年0月00日生)、詹淨嵐(91年5月16日)之扶養費共計10,806元,已低於依上述金額所計算之分擔額(評估標準:11,832元×2人÷2人=11,832元),應認為合理。
(四)末查,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5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3,000元、勞保費用946元、健保費用598元(勞、健保費用均核與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所出具之101年度代扣會員暨眷屬勞保、健保費證明單相符)及扶養費10,806元後,尚餘10,150元可供聲請人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
832元相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足見聲請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3,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1月24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聲請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9.95%每期清償金額:598元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7%每期清償金額:35元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7.16%每期清償金額:515元
(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64%每期清償金額:19元
(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28%每期清償金額:8元
(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2.48%每期清償金額:375元
(7)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40%每期清償金額:312元
(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2.19%每期清償金額:366元
(9)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5.73%每期清償金額:772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