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20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治平 上訴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范治平承受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同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100年度建上字第20號判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30日宣判,並於同年5月6日收達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茲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2年5月16日變更為范治平,有聲明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於102年6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繕本並已送達對造當事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