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八三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少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九日上午時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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