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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