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乙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維
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