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乙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維
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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