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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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林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
即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150元,該裁定已分別於104年2
月6日及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及原告之送達代收人,而原告
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原告
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