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路○○○號之4五樓之一)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