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陸拾陸件,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CHANEL」等八種商標圖樣,分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為智慧財產局,以下均簡稱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及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一),而上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均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竟仍意圖販賣,並基於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三義鄉某處,自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宏 」之成年男子處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後,即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南門市場內擺設攤位,陳列上揭仿冒商品,預備將上揭仿冒商品以每支手錶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元至三千二百元不等,項鍊每條二百九十元至三百九十元不等,手鍊、耳環每件二百九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客戶。惟甲○○未及賣出上開仿冒商品前,旋即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五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查獲,當場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六十六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設攤陳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預備販售,惟尚未賣出前,即為警查獲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是仿冒商品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三義鄉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取得附表二所示之各式商品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桃園市○○路南門市場內設攤陳列,預備低價販售予不特定客戶,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查獲等事實,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坦承屬實。而扣案之六十六件商品分係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除據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稱:部分查扣商品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的商品等語外(偵查卷第三十三頁),並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一份,及查獲現場暨仿冒商品之照片共十八張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二十七頁、第四十七頁、第十七頁至第二十三頁)。基上事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揭仿冒商品之事實,已可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伊不知上揭商品均係仿冒商品云云,惟查,扣案商品上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商標,均係在國際間行銷多年,有特定之行銷管道,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且價格不菲,被告對此顯難諉為不知,而依被告自承:扣案商品是向「阿宏」拿的等語,顯見其並非循正常貨源取得上揭商品,參以被告對上揭商品之定價,明顯低於市售之行情價格,綜上,本件商品不論來源、定價,均有可疑,然被告對此竟均未生疑,復未查證,即貿然設攤陳列,預備販售,自足認定其知情上揭商品均為仿冒商品,故不再多所查察,以避免節外生枝。其所辯:不知扣案商品為仿冒商品云云,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聲請人雖認被告所為,應成立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惟被告否認已售出上揭仿冒商品,且依現有證據,亦無法認定被告已有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行為,聲請人此部分指述尚有未洽,惟兩者適用之處罰條文相同,處刑法條無庸再予變更,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不僅侵害相關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且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及正常之經濟發展,被告販賣上揭仿冒商品當日即為警查獲,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六十六件商品均係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商標圖樣│商標權│商標註冊│商標專用│商品名稱││號││人│審定號│期限│││││││││├─┼─────────┼────┼─────┼─────┼──────┤│1││瑞士商香│00000000│67年5月1日│鐘錶及其組件││││奈兒股份│(正商標)│起至97年4│。││││有限公司││月30日││││││││││││││││├─┼─────────┼────┼─────┼─────┼──────┤│2││瑞士商香│00000000│72年4月16│人造珠寶及人││││奈兒股份│(原聯合商│日起至97年│造珠寶所鑲製││││有限公司│標;正商標│3月31日│之戒指、手鍊│││││註冊審定號││、項鍊、胸針│││││00000000)││、耳環、耳環│││││││夾。││││││││││││││││││││││├─┼─────────┼────┼─────┼─────┼──────┤│3││瑞士商香│00000000│79年11月1│各種編織刺繡││││奈兒股份│(原聯合商│日起至97年│美術品、花邊││││有限公司│標;正商標│3月31日│、掛軸、緞帶│││││註冊審定號││花、裝飾亮片│││││00000000)││、領帶夾、髮│││││││夾等。│││││││││││││││├─┼─────────┼────┼─────┼─────┼──────┤│4││義大利商│00000000│69年12月1│由貴金屬及半││││普魯嘉里│(正商標)│日起至99年│貴金屬與寶石││││公司││11月30日│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5││荷蘭商卡│00000000│62年2月1日│各種錶。││││地亞國際│(正商標)│起至102年1│││││公司││月31日│││││││││││││││││││││││├─┼─────────┼────┼─────┼─────┼──────┤│6││法國商克│00000000│69年2月1日│鐘錶及其計時││││麗絲汀迪│(正商標)│起至99年1│儀器、特別是││││奧高巧股││月31日│男女用錶、手││││份有限公│││錶(腕錶)、││││司│││小型鐘、鬧鐘│││││││及其附件尤其│││││││是鐘錶製品用│││││││之針盤、外殼│││││││、外匣。│├─┼─────────┼────┼─────┼─────┼──────┤│7││法國商克│00000000│83年12月16│貴金屬、貴金││││麗絲汀迪│(正商標)│日起至103│屬之合金、珠││││奧高巧股││年12月15日│寶、寶石。││││份有限公│││││││司││││││││││││││││││├─┼─────────┼────┼─────┼─────┼──────┤│8││法國商克│00000000│81年4月16│貴金屬、金鋼││││麗絲汀迪│(正商標)│日起至101│鑽、珠玉、珊││││奧高巧股││年4月15日│瑚、水晶、瑪││││份有限公│││瑙、寶石、及││││司│││其仿飾品、戒│││││││子、項鍊、耳│││││││環、手環、胸│││││││針。│└─┴─────────┴────┴─────┴─────┴──────┘附表二:
┌─┬───────┬─────┬─────┐│編│商品名稱│數量│仿冒之商標││號││││├─┼───────┼─────┼─────┤│1│香奈兒手錶│2只│如附表一編│││││號1│├─┼───────┼─────┼─────┤│2│香奈兒手鍊│9條│如附表一編│││││號2│├─┼───────┼─────┤││3│香奈兒項鍊│7條││├─┼───────┼─────┤││4│香奈兒耳環│4對││├─┼───────┼─────┼─────┤│5│香奈兒髮夾│12只│如附表一編│││││號3│├─┼───────┼─────┼─────┤│6│寶格麗項鍊│2條│如附表一編│││││號4│├─┼───────┼─────┼─────┤│7│DIOR手錶│1只│如附表一編│││││號6│├─┼───────┼─────┼─────┤│8│DIOR手鍊│6條│如附表一編│││││號7、8│├─┼───────┼─────┤││9│DIOR項鍊│9條││├─┼───────┼─────┤││10│DIOR髮夾│6只││├─┼───────┼─────┤││11│DIOR耳環│6對││├─┼───────┼─────┼─────┤│12│卡地亞手錶│2只│如附表一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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