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3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3年6月28日│94年5月中旬至95│94年11月16日││││年6月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字│││字第2190號│字第1489號│第147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739│94年度簡字第943│95年度簡上字第││實││號│號│115號││審├─────┼────────┼────────┼────────┤││判決日期│94.03.09│94.08.08│95.09.08│├─┼─────┼────────┼────────┼────────┤│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3年度易字第739│94年度簡字第943│95年度簡上字第││判││號│號│115號││決├─────┼────────┼────────┼────────┤││確定日期│94.05.25│94.08.29│95.09.08│├─┴─────┼────────┼────────┼────────┤│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犯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叁佰元即新臺幣玖│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緝│檢察署95年度執緝│檢察署95年度執字││原執行指揮書│字第73之1號(原│字第72之1號(原│第2780之1號(原│││95年度執緝字第73│95年度執緝字第72│95年度執字第2780│││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