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