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