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 吳煌鄰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福龍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鈄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曾瓊慧 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在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備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01,6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曾瓊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莊琦華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1│桃園市○○區○○○○段 羊稠 │446平方公尺│全部│3,200元│││坑 小段 343地號││││├──┼──────────────┼───────┼────┼─────┤│2│桃園市○○區○○○○段羊稠│563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 坑小段 347地號││││├──┼──────────────┼───────┼────┼─────┤│3│桃園市○○區○○○○段羊稠│10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49地號││││├──┼──────────────┼───────┼────┼─────┤│4│桃園市○○區○○○○段羊稠│24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0地號││││├──┼──────────────┼───────┼────┼─────┤│5│桃園市○○區○○○○段羊稠│25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3地號││││├──┼──────────────┼───────┼────┼─────┤│6│桃園市○○區○○○○段羊稠│16793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8地號││││├──┼──────────────┼───────┼────┼─────┤│7│桃園市○○區○○○○段羊稠│761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9地號││││├──┼──────────────┼───────┼────┼─────┤│8│桃園市○○區○○○○段羊稠│18597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2-24地號││││├──┼──────────────┼───────┼────┼─────┤│9│桃園市○○區○○○○段羊稠│238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2-27地號││││├──┼──────────────┼───────┼────┼─────┤│10│桃園市○○區○○○○段羊稠│53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7-2地號││││├──┼──────────────┼───────┼────┼─────┤│11│桃園市○○區○○○○段羊稠│1018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38地號││││├──┼──────────────┼───────┼────┼─────┤│12│桃園市○○區○○○○段羊稠│9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39地號││││├──┼──────────────┼───────┼────┼─────┤│13│桃園市○○區○○○○段羊稠│1465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41地號││││├──┼──────────────┼───────┼────┼─────┤│14│桃園市○○區○○○○段羊稠│776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42地號││││├──┼──────────────┼───────┼────┼─────┤│15│桃園市○○區○○○○段羊稠│548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46地號││││├──┼──────────────┼───────┼────┼─────┤│16│桃園市○○區○○○○段羊稠│247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48地號││││├──┼──────────────┼───────┼────┼─────┤│17│桃園市○○區○○○○段羊稠│11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4地號││││├──┼──────────────┼───────┼────┼─────┤│18│桃園市○○區○○○○段羊稠│194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6地號││││├──┼──────────────┼───────┼────┼─────┤│19│桃園市○○區○○○○段羊稠│179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1-7地號││││├──┼──────────────┼───────┼────┼─────┤│20│桃園市○○區○○○○段羊稠│8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7-6地號││││├──┼──────────────┼───────┼────┼─────┤│21│桃園市○○區○○○○段羊稠│2平方公尺│同上│3,200元│││坑小段357-10地號││││├──┼──────────────┼───────┼────┼─────┤│小計│136,6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