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恒穗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李夏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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