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廷浚
相 對 人 李月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符
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社會
福利資格證明乙紙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