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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