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6,9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