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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