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釋明確切相對人為何?聲請狀所載管理人是否列為相對人
?㈢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以釋明債務已屆清償期。
㈣補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及甲○○之除戶謄本到院。
㈤補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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