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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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81號
原告余○○(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吳○○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