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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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587號

上訴人 劉靜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寰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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