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7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云辰 (原名: 曾凱寧 )即 艾絲 精選珈啡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