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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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明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冠甫臺北市中正社區大學臺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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