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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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明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冠甫 、臺北市中正社區大學、臺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