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897號
原告 常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恩 、 駱瑞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