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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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三年三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非累犯);丙○○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於八十四年九月五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假釋出獄,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乃二人竟仍不知悔改警惕。 劉夢 璇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起,在台中市○○路○○號六樓之五租屋處,自稱藍先生,以向不詳姓名人取得之載有特定多數人姓名、電話號碼及住址之名單,依此電話名單向特定多數人報明牌,公然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賭博犯罪,且指定須簽賭一定之數量,於八十九年五月初某日起,僱用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向前開特定多數人自稱林先生報明牌之丙○○共同參與,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不論前開特定多數人是否確有依 渠等 所報之明牌簽賭,如渠等所報之明牌有於開獎後中獎,即由渠二人以前開電話,向該特定多數人索取數倍之彩金,如該特定多數人不依指示付彩金,丁○○及丙○○即共同至該特定多數人住處強索彩金,並依六、四分帳之方式刮分所得之彩金(按即劉夢 孟璇 六成,丙○○四成)。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許,由丁○○自稱藍先生,打(00)0000000號電話至乙○○住處向乙○○預報該期之六合彩中獎號碼分別為二二、二六及二七號,並向乙○○恐嚇稱:每號碼需簽二十車約新台幣(以下同)八萬元,如果開獎後中獎時每號碼需索取五十萬元彩金,簽與不簽是你個人的事,但如不付彩金,就你要吃花生(台語,即吃子彈之意)。嗣於翌日十九時六合彩開獎結果開中二二號及二六號,丁○○即以前開電話號碼向乙○○要求給付彩金,並指定將彩金六十萬元匯入由丁○○以二萬五千元代價所購得之郵局局號ОО二ООО三號,帳號一七一六四九О號,戶名 陳龍飄 之帳戶內,嗣降為四十萬元,然因乙○○並未簽賭且亦無法籌得上開款項,惟因恐遭不測而心生畏懼,遂報警處理。嗣於同年月十五日十六時二十分許,丁○○及丙○○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與同安街口欲向乙○○索取彩金時,為警當場查獲,始未得逞,並在丁○○身上取出前開陳龍飄名義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偽造之陳龍飄印章一枚、郵政儲金金融卡一枚(卡號為00000000000000)等物,並在台中市○○路○○號六樓之五丁○○租屋處,查獲載有姓名、電話號碼及住址之電話聯絡名單九張。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及丙○○固坦承有向人報明牌及取得彩金及以六、四方式分帳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向被害人乙○○恐嚇取財等犯行,被告丁○○辯稱略以:伊有自稱藍先生,向乙○○報二二、二六及二七號三個明牌,並要他簽二十車共約八萬元,有說如中獎,每個號碼要給伊五十萬元彩金,但未說簽不簽是你個人的事,亦未恐嚇乙○○說要讓他吃花生,陳龍飄帳戶係伊以二萬五千元向不詳姓名人買來,供中獎之人匯給伊彩金之用,伊僱用丙○○係以六、四分帳之方式分彩金,伊不知道這樣有犯罪云云。被告丙○○辯稱略以:伊是今年五月初才受僱於丁○○,約定六、四分帳,後來乙○○有中二支,要給六十萬元彩金,後降為四十萬元,乙○○有答應,伊並未恐嚇云云。惟查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林山田先生著刑法各罪論下冊第一六一頁參照),是被告二人自承依來源不明之電話名單,自稱藍先生或林先生,以電話向該名單上之特定多數人報明牌,自屬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至該特定多數人是否依被告所報之明牌簽賭,則非所問,蓋被告二人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賭博之犯罪行為,業已完成;再參以被告二人均自稱藍先生或林先生向人報明牌,而未以真名為之,且渠等所提供之匯款存摺亦屬向人購買之他人帳戶而非本人之帳戶等情以觀,益徵被告二人對於該等報明牌之行為係屬犯罪行為,應知之甚詳。次查被告丁○○如何自稱藍先生向被害人乙○○報明牌及以不論被害人乙○○是否有依其指示簽賭,如其所報之明牌確有中獎,被害人均須將每中獎號碼以五十萬元計算而匯入前開陳龍飄之帳戶內,否則即要被害人吃花生(即吃子彈之意)等情,迭據被害人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二次到庭證述屬實,衡諸常情,被害人乙○○與被告丁○○素無怨隙,茍被告丁○○未向其恐嚇取財,被害人實無設詞誣陷之理!而被告丁○○於被害人未依指示將彩金匯入指定之前述陳龍飄帳戶內,即夥同被告丙○○,以公共電話向被害人一再催討,並共同至被害人住宅強索彩金,亦據被害人乙○○指述在卷,並經證人即查獲本件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員甲○○到庭結證屬實,參以被告二人自承係以六四分帳方式刮分渠等所取得之彩金等情已觀,則被告二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為灼然。末查被告如僅係單純向人報明牌而無恐嚇取財之行為,豈有於報明牌之同時指定被害人乙○○每支號碼須下注幾支牌,是被告二人以報明牌之方式向被害人乙○○索取數倍之彩金,則被告二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再者,被告丁○○於警訊時自承「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十三時再打電話給乙○○,說他必須匯款進來,否責伊很難對公司交待,而且如果公司派人去向他收,那就不好了」(見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九行至第十一行筆錄)。被告丙○○於警訊時亦自承「伊與 劉夢璇 二人,係以劉夢璇所取得之被害人聯絡電話及地址,由丁○○以電話向被害人報三個六合彩號碼,恐嚇被害人每一號要簽注二十車,被害人如不想簽,即以言詞恐嚇被害人:不論你是否簽注,只要我所報之明牌開出來,我就一定要前往索取酬金。」(見偵查卷第十五頁正面第四行至第七行筆錄)。而製作被告丙○○警訊筆錄之豐原分局刑事組偵查員甲○○亦到庭證稱伊係依被告丙○○之口述據實記載,被告丙○○於當庭對質時,對於證人甲○○之前開證述亦無任何意見(參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審理筆錄)。綜上所述,參以被告二人自承有向特定多數人報明牌、被害人乙○○之指述、被告二人於警訊時之供述及扣案之陳龍飄郵政存簿儲金存摺、印章及提款卡、電話聯絡名單等情以觀,被告二人顯係共同向人報明牌,如所報之明牌與六合彩中獎號碼相同,不論被害人是否確有簽賭,即向被害人強索彩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二人所犯前開煽惑他人犯罪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於所犯法條中明列,惟公訴人已於犯罪事實中敘及「由丁○○向乙○○預報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是被告丁○○部分,應認為業已起訴,而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與起訴部分具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被告丙○○部分,本院自得並予審究。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所犯前開二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二人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於八十四年九月五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假釋出獄,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其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二人均年輕力壯,且均曾有犯罪前科,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及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而以向人報明牌後再以恐嚇手段要求被害人交付彩金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陳龍飄印章一枚,係屬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四之物,係被告丁○○所有並供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陳龍飄印章壹枚。
二、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陳龍飄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
三、郵政儲金金融卡壹枚(卡號為00000000000000)
四、聯絡電話名單玖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