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己○○○○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丁○○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丁○○、乙○○關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部分均有罪之判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