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5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