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5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均於民國96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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