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3月至7月間犯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90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