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戊○○○○份有限公司被告 林靖潔
即甲○○丙○○乙○○丁○○上列被告等因93年度附民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8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