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44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
巷25債務人乙○○
巷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