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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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告 吳昶毅

被告 林杰叡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

㈠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明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不動產價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

二、上開命補正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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