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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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608號
原告 胡元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竣皓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