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同欣文教股份有│新加坡商星展│99年1月10日│86,181元│DB0000000│││限公司 黃世旻 │銀行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