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3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