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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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