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甲○○○○○(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2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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