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48號

原告 江宗諺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芳淩鄭錩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400元。

二、提出被告鄭錩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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