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48號
原告 江宗諺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芳淩 、 鄭錩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400元。
二、提出被告鄭錩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