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紘宇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2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共繳納裁判費2,5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之120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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