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潘慶男
黃 潘文娘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潘忠厚 與被告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658,280元,而原告為被代位人潘忠厚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9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2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142元(計算式:658,280×1/9=73,1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完畢,即無庸補繳,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毋庸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鎮光
附表:被繼承人潘安然所留遺產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
(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206.16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3,000元
206.16×3,000
=618,480元
2
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
全
28,200元
3
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
全
11,600元
合計
658,280元